媒体报道
《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 信息来源:泰州新闻网
  • 发布日期:2024-09-23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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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我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市首部电梯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条例》对电梯安全管理的范围及职责划分、电梯选型配置和生产、电梯使用管理、电梯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等作出了规定。《条例》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聚焦老旧电梯,解决民生痛点

电梯作为“上上下下”出行的基础性工具,已遍布楼宇大厦、融入居民日常生活。近年来,我市电梯数量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增加,现用电梯超过42000台,其中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老旧电梯2700多台,使用6年至15年的电梯24000多台。“随着电梯数量持续快速增长,电梯困人事件也越来越多。”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处长周明明介绍,近五年来全市电梯困人紧急救援平台累计处置电梯故障近万起,解救被困人员16000多人次。

我市正面临新装电梯逐年增多、存量电梯快速老化的双重挑战。《条例》“对症下药”,围绕两大难点——住宅加装电梯和“三无”电梯(无人管理、无维保单位、无维修资金)作出新规定。

围绕住宅加装电梯,《条例》分别从“建、管、养”三方面,规范电梯加装工作,要求做好房屋安全性论证、确定电梯使用单位、明确电梯运行经费的来源和分摊办法,确保加装电梯安全有保证、平时有人管、长期有钱养。

围绕“三无”电梯,《条例》规定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电梯不得出现无维保单位的情形,同时授权乡镇、街道可以指定电梯使用单位,明确政府可以根据老旧电梯安全管理需要,建立经费筹措机制,为扫除“三无”电梯的安全“雷区”提供依据。

《条例》明确,电梯保修期满后的更新、改造和重大修理,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若未交纳上述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相关费用。

明确主体责任,新建处罚机制

“《条例》填补了我市在电梯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制空白。”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钱刚介绍,目前,虽然国家和江苏省分别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但较为宏观,对实践中电梯安全领域面临的诸多“新病旧疾”回应不够、存在空白。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启动《条例》制定工作,旨在进一步固化经验做法,弥补制度缺失,以法治力量织密电梯“安全网”,守护群众出行“第一步”。

《条例》结合试点经验成果,补充优化了电梯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电梯乘用人的管理义务和使用要求,进一步明晰了维保单位的责任义务,增加了检查结果公开、约谈、投诉举报等制度,细化了应急处置中电梯使用人、维保单位开展救援的相关规定,并对部分义务性条款的行为设置了相应处罚。

“电梯安全涉及主体多,责任链条长,必须协调推进。”周明明说。《条例》压实各方责任,在突出政府领导,发挥其统筹协调和考核指挥作用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将市场监管、住建、教育等部门的“责任田”划清晰、定仔细。

“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将进行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市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李兴正说。如在电梯安装方面,《条例》规定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现场查验或者在查验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安装电梯的行为进行处罚;在维护保养方面,强调从规范零部件更换、禁止擅自转包分包等方面夯实维保单位责任。

加强智慧监管,加速应急救援

《条例》提出,要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对电梯运行、维护保养、检测等信息进行采集、统计、分析,开展风险监测,实现智慧监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及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将维保、检测数据及时上传至监管平台,并保证数据真实、完整。

新安装电梯,应在交付前完成电梯轿厢和井道通信信号有效覆盖,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和具备运行参数采集、信息网络传输、自动报警、实时通话等功能的电梯运行监测装置,并提供相关标准的数据接口。

《条例》还对电梯应急救援作出规定,要求维护保养单位高效赶到现场实施救援,电梯所在地为城市建成区的,维保人员应当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其他区域,应当在1个小时内到达现场。

“下一步,我局将以《条例》实施为契机,坚持高标准推进、高质量落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平安出门的第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张汉刚表示,将持续推动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和改造、更新,推广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保险+维保服务”等多元投保模式,推动“物联网+按需维保”等,着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电梯安全治理新格局,推动电梯安全管理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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